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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宝坻区鸿瑞祥百货商店(张艳君)涉嫌销售腐败变质食用农产品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0年3月12日,天津市宝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发布的津市监宝周案〔2020〕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天津市宝坻区鸿瑞祥百货商店(张艳君)销售腐败变质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依据规定,天津市宝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没收腐败变质的苹果11斤、火龙果4个;没收违法所得20.4元;罚款10000元。
天津市宝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监宝周案〔2020〕3号
当事人:天津市宝坻区鸿瑞祥百货商店(张艳君)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20224MA05TL9M4H
住所:天津市宝坻区温泉都商业广场一层超市区
经营者:张艳君
身份证号码:120224XXXXXXXXXXXX
联系电话:133XXXXXXXX
2020年2月15日,我局接举报单,市民反映:2020年2月13日市民在微信群预定水果和蔬菜,共计花费261元,水果花费60元左右,有微信支付记录,当天晚上送达,2020年2月15日市民食用时发现所有水果(橙子和火龙果)已经腐坏,故来电举报鸿瑞祥超市(天津市宝坻区周良庄镇温泉都商业广场一层)售卖腐坏食品,望处理。根据举报,执法人员于2020年2月16日对天津市宝坻区鸿瑞祥百货商店进行检查。经核查,该处销售的苹果11斤,火龙果4个已经腐败变质。执法人员将腐败变质的苹果11斤,火龙果4个予以扣押。
当事人于2020年2月13日销售了苹果16斤,红龙果3个,橙子10斤,以上食用农产品销售时均已腐败变质。2020年2月16日执法人员检查时该处销售的苹果11斤,火龙果4个已经腐败变质,执法人员将腐败变质的苹果11斤,火龙果4个予以扣押。以上农产品均是从宝坻农产品市场三旺水果购进的,苹果的购进价为每斤2元,销货价为每斤2.5元,火龙果的购进价为每个2.5元,销货价为每个3.3元,橙子购进价为每斤3.8元,销货价为每斤4.8元。以上行为满足销售腐败变质的食用食产品行为的构成要件。本案货值金额138.6元,违法所得20.4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0年2月15日收到的举报单和举报方提供的腐败变质的食用农产品的照片各1份,共3页,证明案件来源和举报方所购买的水果的情况;
2.2020年2月16日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现场检查照片各1份,共10页,证明当事人销售食用农产品的现场情况;
3.2020年2月18日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1份,共2页, 证明当事人销售腐败变质的食用食产品的事实情节;
4.2020年2月18日收到当事人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经营者张艳君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共3页,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5.2020年2月18日收到当事人提供的供货方营业执照复印件、食用农产品进货票据、食用农产品进货台账各1份,共3页,证明当事人已履行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6.2019年2月18日制作的货值金额及违法所得计算说明,证明当事人销售腐败变质的食用农产品的货值金额和违法所得。
我局于2020年3月1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的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提出听证要求。
当事人销售腐败变质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四项“禁止销售下列食用农产品:……(四)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的规定。
自由裁量的事实和理由:当事人销售腐败变质的食用农产品货值金额较小,未造成危害后果,积极配合调查取证,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和《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十三条第五项的规定予以减轻处罚。
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处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第一款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四)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腐败变质的苹果11斤、火龙果4个;2.没收违法所得20.4元;3.罚款10000元。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财政指定账户,缴款渠道详见本决定书所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通知书)》。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政府或者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宝坻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天津市宝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0年3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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